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23年12月)
发布日期: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企业经营,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粮食竞价交易活动,为规范交易行为,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和相关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批发中心交易的粮油竞价销售活动。

第二条  粮油竞价销售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卖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报名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批发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批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粮食交易实行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批发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批发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

第五条  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交易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自行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须按要求进行年审。

第六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需向批发中心预交:粮食10/吨(食用油50/吨)的交易保证金;粮食150/吨(食用油700/吨)履约保证金;参加交易的卖方需向批发中心预交:粮食150/吨(食用油700/吨)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批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成交冻结后的粮油保证金不能抵做货款使用。

第七条 卖方在正式交易前7日内向批发中心提供:标的,标的内容应包括卖方名称、实际存储库点名称、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其他要求与标的内容相符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近期有效的质检报告1份及自愿提供样品一公斤。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

第八条 批发中心于交易前在博鱼官网登录入口(www.queennefertitisgrowhair.com)、今日川粮微信公众号(账号:jrchuanliang)等媒体公开发布《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信息。有意参加的企业应及时登陆博鱼官网登录入口了解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交易地点设在国家粮食四川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成都市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

第十条  报名时间和交易时间在交易公告中发布。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批发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批发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有效证件及时入场。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博鱼官网登录入口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交易入口,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  进场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应当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禁止破坏正常交易秩序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节(1-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粮食10/吨(食用油50/吨)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  在标的底价上无人应价时,该标的流拍。

第十九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不能高于预交保证金对应数量,否则将无法应价。

第二十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新应价产生后,前一价位自动失效,价高者成交。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从标的底价开始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新应价产生后,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应价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

在标的底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下一个交易日继续交易。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三十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交割仓门前交货的,汽车板前费用为粮食30/吨、食用油20/吨(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买方负担。汽车板前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倒袋、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卖方收取汽车板前费用后,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5日内签订《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成交后,按批发中心与委托方协商并在“交易公告”中公示的标准,买方向批发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

第二十五条  未成交的,在交易结束后,凭《退款申请表》,经批发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批发中心指定账户。同一买方在同一日且同一库点成交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15天。批发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审核。

在履约期内,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批发中心核准后,付款期与出库期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出示《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出库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明,并及时派人到卖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并保证足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

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买方实际存储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卖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粮油竞价销售无水杂增减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库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库点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一条  出库期限按数量多少规定为:同一日且同一库点成交合同数量若小于2000吨的,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同一日且同一库点成交合同数量大于或等于2000吨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15天。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发中心将全额货款划转给卖方。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卖方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批发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批发中心按照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推荐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推荐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或由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经协商或批发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批发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油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买方、卖方提出申请,经批发中心核实,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批发中心退还买方已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二是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卖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签署《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五条  卖方发货完毕后,批发中心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卖方提供的对公账户。交割完成后,批发中心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违反粮油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买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150/吨(食用油700/吨)作为买方违约金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粮食10/吨(食用油50/吨)不予退还。保证金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纳标准执行。

批发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批发中心有权采取暂停或取消其粮油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承贷库、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粮油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卖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150/吨(食用油700/吨)作为卖方违约金划拨给买方。保证金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纳标准执行。

批发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批发中心有权采取暂停或取消其粮油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各品种各区域地方粮食交易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上述交易细则未尽之处或另有约定的,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四十  本交易细则由四川粮油批发中心负责解释。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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